公民的诉讼权利有:
(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辩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4)申请回避权。
(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
(6)反诉权。
(7)辩论权。
(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9)上诉权。
(10)申请执行权。
(11)和解权。
(12)撤诉权。
(13)变更诉讼请求权。
(14)申请再审权。
(15)查阅权。
(16)复制权。
(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18)管辖异议权。
(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
(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一、同类案件较多,直接诉至法院容易得不到及时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是诉讼案件中数量比较多的案件。而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本身已经数量及其庞大,如果将劳动者案件不经劳动仲裁的前期解决程序而直接推入诉讼阶段,将导致大量劳动争议案件集聚在法院,将使得本已经案件量较大的民事诉讼业务急剧增大,势必影响民事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
而劳动争议案件是涉及到劳动者基本生计的案件,其争议焦点往往是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生存类需求的案件。此类案件如果久拖不决,一方面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会影响一个区域的劳资关系稳定。我们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的时间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时间要求可以看出,劳动仲裁的时间更短,更有利于及时的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诉求。只有在上述程序无法实现该目的时(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才会将民事诉讼程序导入,以进一步解决该劳动争议。
二、劳动纠纷属特殊民事争议,专业裁处有利于最小影响范围内化解矛盾
劳动仲裁的第二个作用在于该程序专业裁处性,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小影响性。劳动仲裁案件只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六种劳动争议案件。由此也决定了其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相对专业性。
不仅如此,劳动仲裁程序还有一股重要特点,即,劳动仲裁能够在较小影响范围内解决劳动争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将劳动争议案件搞得影响过大。尤其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裁判文书公开化的今天,无论劳动者是胜诉还是败诉,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后都多少会对劳动者的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当然这个同时也是当前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改革时应当考虑到的问题,但在当前情况下,劳动者在将案件推入诉讼程序之前的确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相比而言,劳动仲裁程序则具有相对的不公开性。普通第三人很难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开途径直接查询到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劳动者如果能在这个阶段解决劳动争议对自己更为有利。当然劳动争议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良影响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衡量点。
三、与诉讼程序结合,有利于保证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
我国执行的是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相结合的制度。除一裁终局类案件外,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此程序有利于最大可能地保障劳动争议类纠纷得到公正化解。当然选择的程序的越多,对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而言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将越大。
实务中不少劳动者并不理解劳动仲裁程序的实际意义,甚至将其视为权益维护的负累。此观点不仅错误理解了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本质,同时也是对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性质及社会效果的误读。从劳动者权益合法保护的角度而言,灵活用好劳动仲裁程序能够更加快捷、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动者的权益诉求。
这个的结果跟哪里起诉没有关系,只跟证据有关系。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违规,无论是在劳动仲裁庭阶段还是在法院阶段,胜算的几率是非常大的。所以,结果主要是看证据,哪一方的证据最有利,哪一方就胜算的几率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分一审二审。仲裁属于一裁终局,就是说只有一裁,裁决出来后有十五天起诉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或要求按裁决强制执行。仲裁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分为普通的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可以起诉的,但是民事仲裁是有终局的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几种情况:
一、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不服,可以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二、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案件。双方都有权在十五天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一方当事撤诉的,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三、民商事仲裁。我国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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