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在于诉外调解不成可继续上诉,而仲裁的结果是最终裁定。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形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在汉语里,“仲”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裁”表示审理、决定的意思。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木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方式。
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既不同于民间调解解决纠纷方式,也不同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其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1)仲裁的自愿性。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相比,仲裁制度表现出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案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甚至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实体规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涉外仲裁)。
(2)仲裁的民间性。纵观各国的仲裁制度,仲裁是作为民间解决纠纷的形式而存在的。作为民商事仲裁的主持者一一仲裁机构不是官方机构,具有民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也是一种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由属于民间组织的仲裁委员会主持,具体承担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也是民间人士,他们没有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3)仲裁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制度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仲裁程序的迅速终结以及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及时解决。同时,由于仲裁更多地体现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在仲裁程序上不像诉讼程序那样严格。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仲裁程序进行相应的选择,如开庭或不开庭审理案件、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甚至可以协商裁决书中不写仲裁裁决的理由。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与其他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国家的司法权保障裁决的实现,以维护仲裁的权威性。
调解好。相对于裁定还是仲裁调解好。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并且调解达成的结果能够及时履行,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如果仲裁是裁决结案的,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另一方还需要申请法院执行,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里面分这三种情况。
1、和解。一般发生在仲裁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问题解决。
2、调解。一般庭前没有和解,在庭审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仲裁员询问,双方是否达成调解意愿,如果有意愿,则根据双方意愿及双方妥协程度具体协调好解决方案。
3、裁决。在既没有庭前和解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询问下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裁决。补充:若对及没有和解又没有达成调解且对裁决不服则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如法科技的如法君认为:
虽然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仲裁与诉讼有着显著的区别:
1、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机构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仲裁委员会作为民间组织,既不属于审判机关与不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是仲裁机构独立、公正的保障。
2、仲裁不受级别及地域管辖的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实行约定管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再受理。
3、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采取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只适用于合同及财产纠纷
法院受案范围不仅包括民事案件,还包括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而仲裁委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5、仲裁更加灵活、自由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当事人不能选择法院和法官。而对于仲裁,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等。
除上述情形外,仲裁与诉讼在开庭审理、监督程序以及收费标准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房产纠纷的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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