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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什么仲裁 都有什么仲裁委员会名称

  • 劳动法
  • 2024-07-26 08: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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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用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它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的优点包括:

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程序等,也可以选择仲裁员等。

灵活性: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灵活地确定仲裁程序和规则,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和裁决。

保密性:仲裁程序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快捷性:仲裁程序相对简单,一般比诉讼程序更快捷,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

终局性: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

在实践中,仲裁主要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贸易纠纷等。其作用在于快速、公正、公平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避免因诉讼而耗费时间和资源。

仲裁机构是什么机关

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但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仲裁办工作职责

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的劳动局)管辖。

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

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

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和一审都胜诉有什么后果

劳动仲裁和一审胜诉有什么后果:

一是劳动仲裁和一审胜诉做出决定的机关不同,二是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三是劳动仲裁作出仲裁决定后,仍可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四是人民法院不服需履行相关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五是劳动仲裁由仲裁机关作出仲裁决定。

劳动仲裁机构改革方向

仲裁机构面临多方面改革

劳动仲裁机构的配置与我国行政区的划分基本上一致,分为省级、市级、县区级,全国劳动仲裁机构数量约3000多个,专职及兼职仲裁员约二万余人。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的差距,导致了全国各地劳动仲裁员的状况截然不同。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大的城市以及沿海城市,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劳动者的素质和意识也比较高,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大量涌现,全部涌到劳动仲裁部门,使得这些劳动仲裁员忙于奔命,普遍感到人手不足。而在内陆省份的一些县级市或区县则恰恰相反,有些地方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多年竟然没有受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针对地区仲裁机构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灵活性的改革也在逐渐展开,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建立专门的仲裁院,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之外。尤其对于大量集中私营和个体、民营企业的城市,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正在增多。

据了解,深圳市福田区和广州市开发区的科技园就在2006年分别成立了针对于本区范围内劳动争议的区域性协调机构,以解决案件多仲裁机构人员不足的困境,类似的方法在江苏和上海也在逐渐推行。

同时,由于劳动仲裁委归属于劳动部门管辖,行政化倾向严重,缺少监督机制,也使其屡遭质疑。

2007年4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了劳动仲裁院,负责人陈大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院的成立,实现了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事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事务适当分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主导职责,而仲裁院作为实体化的仲裁办案机构承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处理具体工作,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相对独立化。这使我们解决劳动争议问题过程中能更加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仲裁机构人员编制的问题”

面对劳动合同法,仲裁改革路在何方

我国目前正在制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的一个主要争议点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问题,有的认为应当实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一裁终局,有的认为仲裁不应当强制前置,应当采取或裁或审的机制,有的认为还应当实行一裁二审制。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言人指出:对于劳动仲裁改革,基本思路是“鼓励协商,强化调解,仲裁为主,裁审有机衔接”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变目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职能弱化和调解成功率低下的趋势,通过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源头。强化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通过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专门机构,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体现仲裁高效、便捷、灵活的特点,提高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效能;同时,做好裁审衔接,疏通救济渠道,发挥司法在监督方面的主要作用,减少劳动争议的诉讼刚性处理,实现劳动争议的柔性化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认为,劳动仲裁制度是诉讼与仲裁的体制问题,“仲裁前置”规定并不符合司法救济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侵犯,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当事双方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使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当事双方都具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在基层调解不成功的案例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而在现行体制下,劳动仲裁被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属于诉权被截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也暴露了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问题,法院有义务接受这些标的小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就我国法院目前的承载能力而言,存在着工作量大的压力,但是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厅,建立一套简易的审判机制,尤其对于劳动关系事实明确的案件实行当天审裁的方法,减少诉讼费用,使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维权收益。依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可以适当增加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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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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