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走劳动仲裁道路的朋友千万不用着急仲裁结案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的话,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内结束。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15日。
可以参考的法条依据是: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毕竟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不是十分复杂的争议,仲裁机构一定会尽快给出仲裁结果。所以,只要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按照正常的仲裁流程走,会很快有结果的。
二、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什么
写好申述书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括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诉人发生争议的原因、过程、希望如何处理等问题全面、准确、简练地写清;
3、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务必确实充分;
4、申请日期。
注意申述期限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申请权,仲裁机构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期限而行使申诉权利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是,按规定应当由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除外。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向职工当事人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如下:东莞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范围的仲裁案件:
1.合同纠纷;
2.买卖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房屋租赁、供用电力、供用气、供用水、供用热力等合同纠纷;
4.投资、融资、担保、保险合同纠纷;
5.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同纠纷;
6.劳动争议;
7.公司、企业、股东、合伙人、合作社等民间组织内部纠纷;
8.其他经协议提交仲裁的纠纷。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依据主要是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仲裁法》对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问题在不同的条款中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主体: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2、仲裁客体: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排除情形,即不能仲裁申请仲裁的纠纷: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身份权利相关的纠纷;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双方自愿制度:即必须是双方自愿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且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不予受理。
2、仲裁和诉讼只能二选一制度:即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3、双方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制度:不存在到法院起诉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问题。
4、依法独立仲裁制度:即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一裁终局制度:即一旦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可任何一方如果就同一纠纷又申请再次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只有当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时,方可协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申请财产保全制。
7、仲裁代理制。
8、仲裁员回避制。
9、仲裁开庭制。
10、仲裁公开制与不公开制。
11、证据制度。
12、和解/调解制度。
13、法院依法撤销制。
14、向法院申请执行制度。
15、涉外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不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不是属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行政诉讼的范围,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裁决不服的,不可以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如果用人单位对该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对于第四十七条之外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则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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