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没有达到最终仲裁裁决的,劳动者可以撤回申请,然后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自己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需要另外补充证据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可以向仲裁庭撤回申请,然后重新提出申请。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分一审二审。仲裁属于一裁终局,就是说只有一裁,裁决出来后有十五天起诉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或要求按裁决强制执行。仲裁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分为普通的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可以起诉的,但是民事仲裁是有终局的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自受理至结案出裁决,法定时限为45天,最多可延长15天,超出此时限的要,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一、法院是否有偏袒只有您自己知道,您有证据可以投诉,关于你的诉讼请求不知是否是另外增加的,如果是另外增加的又不属于不可分的范畴则法院就可以不受理,你应该先仲裁才可以。
二、不服一审判决即可上诉,当然上诉你可以把你的诉讼请求写得清楚些,但不要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保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肯定是错的,可以上诉时候一并提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要求社保机构支付保险金的纠纷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只能一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就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没有“上诉”机制,就算不服也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的话法院也不会受理。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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