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受理后不一定意味着胜诉。
劳动仲裁争议案件,只要是提请仲裁的程序是合理合法的,不管将来能否胜诉,也不管是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还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会受理。
至于受理以后谁能够胜诉,就看谁的行为合理合法。
谢邀!
不能这样改。
因为,将经济补偿金改为经济赔偿金,属于对仲裁请求进行了变更。而变更后的经济赔偿金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到法院不符合法定程序。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这两个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的,法院不会受理。
仲裁时只申请了经济补偿金,没有申请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就是未经仲裁,到法院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
如果依法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建议重新提出仲裁申请。
我觉得不能把集体仲裁和个人劳动仲裁拿一块儿做比较,我们申请正常的原因无非就是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有的情况可能涉及的人员比较多,能够达到集体的标准,但有的涉及的可能就是单个人员,无论是人多还是人少,仲裁的司法程序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优缺点。
仲裁员是的工作内容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正义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据过往统计分析来看,员工胜诉的比例较高。员工往往是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而法律是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处于弱势的一方,不少企业往往出于自身利益作出不利于员工的举动,因此,员工胜诉率较高。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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