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法官劝原告调解意味着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2.原因是劳动仲裁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诉求,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合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减少争议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3.劳动仲裁法官劝原告调解意味着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了调解的角色,通过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和协商,寻求共同的利益点,达成和解或妥善解决争议。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具体案件的争议,还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高劳动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这个不算立案。
劳动纠纷需要仲裁前置,也就是如果出现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法院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所以法院接收到案件材料以后就会出具一个先行调解通知书,这是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居中调解,调解不成才会转入正式立案。
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调解、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与仲裁争议有关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称为出庭。
不算,只有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资料,法院立案庭收到这些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书”后案件才算立案了。所以诉前调解不算立案。
诉前调解与立案调解的区分
1、调解纠纷的性质不同。
立案调解是诉讼调解,诉前调解是人民调解。
2、调解对象不同。
立案调解的对象是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诉前调解的对象是当事人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并未立案受理,而是转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调解的矛盾纠纷。
3、主持调解的人员不同。
立案调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组织进行的,诉前调解则是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调解员主持的。
4、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立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诉前调解并不算立案。但通过对诉前调解的认识我们看到了诉前调解具有很多优点,这也是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安排诉前调解的原因。
如果诉讼双方在诉前调解中达到共识就完全没有必要在进行开庭审理了。
劳动仲裁案前和立案调解两者主要区别为:
1、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而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
2、程序不一样:仲裁庭不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结果不一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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