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的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一定行政级别
(比如正处、正科级)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一般设立案庭、调解庭、仲裁庭三个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辖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仲裁人员、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仲裁员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下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
;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辖区劳动合同的解除及备案工作;承办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级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处理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条文释义
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其中下列类型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此类案件符合《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关于简易处理的情形,也仍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本款为兜底性规定。即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之外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实际,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也要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审理。这增加了仲裁委员会调配仲裁审理资源的灵活性。
首席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指仲裁委员会从三人合议仲裁庭成员中指定的,负责组织、协调仲裁活动,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起主导意见的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应当从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审理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中选择,各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首席仲裁员资格条件或者确定标准。
首席仲裁员是在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特定仲裁庭中设定的,不代表仲裁员级别,在不同案件、仲裁庭中人员不固定。
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简单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一般是指事实比较清楚、案情比较简单,双方争议较小、请求金额不大,适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的案件。对于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1、单位怕劳动仲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劳动仲裁会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败诉率相对较高。
你知道单位为什么怕被劳动仲裁吗?
2、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劳动过多会影响公司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低的公司被工商局抽查的概率会更高。
3、不利于合作:企业后期想要融资或者涉及到一些面对面的贸易,对方公司可能会参考这方面的信息,从而拒绝合作,丧失很多发展的机会。
4、公司没法注销:公司法有相关规定,有诉讼官司的公司不能直接注销,公司经营不注销相信大家都知道,负责人是会被列为征信黑名单的。
劳动仲裁可以上诉1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一般不予复议。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不能再次上诉。因此,劳动仲裁裁决只有一次上诉机会。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存在错误,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撤销,但这并不属于正常的上诉程序,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且次数极为有限。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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