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后,如果对裁定书不服,可以委托律师去复印,然后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定。庭审笔录是劳动仲裁庭审情况的集中反映,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时需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除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因此,我们认为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不仅应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复制,还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查阅。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不仅应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复制,还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查阅。
劳动仲裁需要提供打卡三个月以上的考勤纪录,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考勤记录系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之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仲裁过程中注意事项如下:
1、遇到单位提供伪证时不用慌张,仔细分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来考虑质证。
2、质证时,不要简单的说不认可,不具有真实性等概括性的语言,要说明具体原因,最好能指出其一些不符合常理,不符合事实的,甚至矛盾的细节,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这样就引导了仲裁员的判案思路,限制了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有利于自己的主张被采信.
扩展资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调取仲裁笔录和对方证据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二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取。调取仲裁笔录,由人民法院向仲裁委员会发出调取函,仲裁委员会收到调取函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寄交仲裁笔录原件及有关证据材料。
调取对方证据,除《仲裁法》第5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如果需要直接调取对方当事人证据,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庭审笔录属于审判官的机密文件,不属于当事人可以查阅的诉讼材料范畴,在案件未审结前,相关信息不宜由律师进行拍照,否则可能会造成审判秘密的泄露,并对司法裁判造成一定的阻力和舆论风险。
应当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有关规定及存档卷宗的机密性分级再决定是否允许相关人员进行拍照、复制。
劳动仲裁笔录能在法庭上有用。
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形成的庭审笔录,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完整记录,对双方当事人仍然有约束力。
虽然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庭申请撤回申请,但劳动仲裁庭案件审理笔录仍然有效,可以作为申请人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的证据使用。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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