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政部门,属于前置程序,有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类似于司法部门的一个审判机关,如果劳动仲裁以后要上诉到法院的,法院才是司法部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劳动部门,不是属于法院。
负责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仲裁员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街道(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对本地劳动合同解除及备案;承办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接填写所在地县区冠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设立在县级以上劳动管理部门的专事协调劳动关系,裁决劳动争议的组织,可以称为某某县(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己经立案审理的也可以称某某仲裁院某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向基层延伸的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等等。
直接填写所在地县区冠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设立在县级以上劳动管理部门的专事协调劳动关系,裁决劳动争议的组织,可以称为某某县(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己经立案审理的也可以称某某仲裁院某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向基层延伸的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等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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