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的和解和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和解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快速解决问题,但可能需要一定的让步。
而仲裁是由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裁决,双方必须接受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和费用。选择和解还是仲裁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和情况。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在向法院起诉前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所说的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法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的裁决,此外,在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主持双方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不同的,双方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后,该裁决书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即对仲裁裁决书,双方均有十五天的起诉期限,过了十五天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不同,仲裁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没有十五天的起诉期限。所以不能再要求赔偿,除非发生了新的当时未察觉的损害。这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具体的争议已经由法院判决的,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对于不属于法院判决所涉及的劳动争议,因未经法院处理,当事人仍可以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二审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争取通过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您好劳动仲裁之后私下和解的后果如下
私下的和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能够现场完成给付还好,如果分期之类,中途反悔,还要再重新走一遍程序,时间拖的久不说,最后的结果还很有可能不会按照私下和解协商约定的结果来处理。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以补充。
(三)、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对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申诉书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四)、仲裁审理
1、通知当事人: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庭裁决。
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5、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气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定书的十五天之内进行上诉,如果十五天之内没有上诉,法律默认你同意裁决书,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履行裁决书。在十五天之后,进行起诉,人民法院是不进行受理案件的,所以一定要把握住时间。
北京同有仲裁,北京有仲裁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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