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你如果没有收到劳动仲裁委的延期通知,劳动仲裁案件,从立案到拿到裁决书,只需要四十五天。这个延期通知,是有严格的要求的,要经过审批的,所以仲裁员没有确实的理由,也是很难拿到延期通知。但是有过劳动仲裁的都知道,很多人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不会在45天内解决。原因无非就是两个,一个就是仲裁委那里的案子确实太多,仲裁员一天处理两个劳动争议案子也处理不过来。一个就是,你被故意拖延了。
基层劳动者面对这种问题该怎么办呢?很简单,就是书面写信向上级机关反映这个问题,只要你的要求合理,事实无误,现在不论是信访局还是监察机关,都会积极为你处理。从我个人的从业经验而言,这是很有效的方法,尤其是仲裁员故意拖延的时候。
还有另一个办法就是就是直接到法院起诉,这个是程序上的补救,是最后的方法。如果多方反映还是没有拿到裁决书,就可以这么办,不过劳动争议案件最好还是要经过仲裁委裁决为好,以免日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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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12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电话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属于企业内部事务,12315管不到。不过你可以去公司所在地区的劳动仲裁部门举报或投诉。工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管理的事务。如果是投诉,劳动仲裁的话,你就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啊,你要投诉的事情说清楚,很快就有结果
街道办事处一级机关不设劳动仲裁委员会,但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介入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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