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27条对“劳动仲裁时效”作了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规定来看,虽说是“一年”,但这里边还有很多讲究:
1、起算点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
2、如果你曾经向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申诉、投诉举报请求过权利救济,或者对方书面或口头向你作出过履行义务承诺的,那就会触发“时效中断”,就要重新开始起算“一年”期间,前面发生过的“时效流”全部作废。当然,你最好能够证明你哪年哪月哪日作出过这些能导致时效中断的“行动”。
3、如果你主张的是劳动报酬权利,那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受“一年”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你还在单位上班,单位拖欠你工资的话,即使从你知道被拖欠之日起已经超过一年,也还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但是如果你已经离开单位,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比如1月1日开始辞职的,那么在同年12月31日前你要完成劳动仲裁的申请,否则就过时效了。
4、当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遇到不可抗力或自身行为能力出现障碍等具有正当理由的,也能中止时效。中止的话就是发生过的“时效流”暂停,但不作废,等障碍消除后,接着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劳动仲裁阶段被裁定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而不被支持诉求,那么到了法院再起诉,如果法院也判定超过时效的话,就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尽快主动维权。法律不鼓励“躺在权利的枕头上睡眠”的行为。但是确实有不少劳动者因为法律知识缺乏,秉性老实、或缺少维权能力等各种原因,会出现未及时维权而最终导致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情况。
那么,再看第二个问题:如果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还有什么法定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呢?
1、劳动监察途径。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中可以看出,劳动监察的查处时效为“2年”,但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是可以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是劳动者维权的法定途径。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受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如果发现劳动侵权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一年仲裁时效,那么还可以回头对照一下看看,有没有超过劳动监察的“2年”查处时效,说不定“柳暗花明又一村”。特别是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形象点说,即使违法行为持续多年,对劳动监察来说,如果查实,那是强大到可以“打包”兜底处理的。
2、其他合法途径。如果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过了时效,那么也别灰心。虽然过了时效期,只是意味你的“胜诉权”在程序上被否定,但不代表你的实体权利被取消了。你还可以申请司法调解或者其他合法的维权方式。
不一定。劳动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有审理期限的规定。一般自立案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审结。
如果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剩余审理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劳动仲裁有一个月就可以结束。如果开庭审理后,剩余审理期限不足1个月的,劳动仲裁应当在审理期限内结束。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或者就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就生效。仲裁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后,才能决定何时申请执行。
1不合理2因为劳动仲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需要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因此需要充足的时间来完成。一周的时间可能无法充分审理案件,造成不公正的结果。3建议在制定劳动仲裁时间限制时,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的情况,确保审理时间充足且合理。同时也可以采用多人合议、加快审理等方式来提高效率。
一般在三个月左右,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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