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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立案

  • 劳动法
  • 2024-07-04 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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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公司拒不履行怎么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条件《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条款,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书生效的唯一条件是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

4.根据要求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原告缺席的后果

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是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这个时候的裁决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缺席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不公正是否可以追究仲裁员的责任

你提到的案号是深罗劳人仲案2013【1477】号,据此判断你提起的应该是劳动争议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你所述情况有确凿证据证明,那么对于你提出的仲裁员违法裁决应如何追讨责任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建议:第一,对于仲裁员本身,若确定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第二,至于你提到的人力资源局,并未看出它与你想解决的劳动争议有何关系。如果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等不符,认为其行政决定存在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发生用人单位侵犯你的权益,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其不予处理,那么你可以指控其不作为,但是从你目前提供的线索,很难无法判断出与人力资源局有何关联。第三,对于你本身提到的劳动争议纠纷,若已经做出仲裁裁决,而你对裁决结果不服的,最好通过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解决。因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的前置程序,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劳动争议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只有法院有权力作出。若你继续纠结人力资源局应否承担责任而延误了提起诉讼的时效,事情就在没有回转余地了。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该是什么案由立案

执行案件,立“民执”字号,以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比如,买卖合同争议,案由就定“买卖合同纠纷”。

生效的仲裁文书,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仲裁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执行申请,立“民执”字号,属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判不予执行。

民诉法第238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下达后,对方用人单位一直不去拿裁决书怎么办

用人单位拒绝里过去劳动仲裁文书的,可以通过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

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裁决后对方不执行的解决办法: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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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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