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一般是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
2、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也就是说,除非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争议不可分割,法院才会同意增加诉讼请求。
4、这个的原则是,法院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增加诉讼请求,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1、不服劳动仲裁,可以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就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诉讼请求发生变更或者增加,需要就发生变更或者增加的部分,先进行劳动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3、当然也特殊情况,当事人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与论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比如劳动仲裁时主张劳动报酬,诉讼请求时增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合并审理,无需再经过劳动仲裁;
4、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可以同时申请两个事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劳动仲裁申请必须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所以,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只要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实就可以发起申请。
一般会延迟开庭。因为劳动仲裁庭需要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答辩期限。如果对方对增加的仲裁请求不要求答辩期的,劳动仲裁庭也可以继续开庭审理案件而不需要延迟开庭。
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后,对方需要针对当事人增加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答辩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放弃答辩期限要求。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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