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补充证据,但最好是在开庭前进行补充,否则对方不予质证,就不能被仲裁庭采信。《劳动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交换证据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互相交换所持有的证据。这种交换一般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提前了解对方所持有的证据,以便在后续的仲裁程序中更好地准备和辩护。
具体来说,劳动仲裁交换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证据清单:双方当事人需要向仲裁庭提交一份证据清单,列出自己所持有的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内容。
交换证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互相交换所持有的证据。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拍照等对方所提交的证据。
质证和辩论:在交换证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是指对对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或确认;辩论是指就对方所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交换证据是一种程序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平等和公正。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侵犯他人隐私等。同时,仲裁庭也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程序的合法和公正。
劳动仲裁开庭后可以申请补充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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