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审(开庭)后,在作出栽决前的交换证据阶段(且没有超过举证期限的),可以提交补充证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会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双方证据交换后,没有超过举证期限的,可以提交补交证据。
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
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第一,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仲裁的前提。
第二,到工伤保险查询用人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证明你是用人单位的职工。
第三,你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证据,包括开工资的转账,工资条,工作服等等。
房产纠纷的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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