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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还有反仲裁 劳动仲裁还有反仲裁的可能吗

  • 劳动法
  • 2024-07-01 08: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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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后,还可以接受协商吗

可以,仲裁开庭前就有一个调解程序的。你可同意调解,也可拒绝调解。至于老板找你说给你最后一个月工资,你可以先拿着,工资是不用打收条的,直接转到你银行卡就行了,如果发现金,你直接签名就可以了,不用收条的,哪有公司发工资要员工打收条的呢?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哪个比较严重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相比劳动仲裁比较严重,因为劳动监察只是一个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存在的违法用工行为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企业不存在的违法用工情形,劳动监察机关也只能对于企业欠薪行为作出指导意见。

仲裁对于企业违法行为,如果被员工申请仲裁的话,一旦败诉,仲裁机构会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先要解除合同再仲裁么为什么

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先解除劳动合同后再申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都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扩展资料:

申请劳动仲裁的种类: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社保仲裁是在职仲裁还是辞职了在仲裁

我们说的仲裁叫劳动争议仲裁,其仲裁机构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办理仲裁案件的是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亊部门合并后,劳动争议仲裁院更名为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院。

劳动争议仲裁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仲裁的范围是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或者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仲裁申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立案后,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社保,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险收付中心,也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过去叫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办理社会保险方面的机构。

以上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要明确的告诉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和对象。

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按照巜劳动法》和巜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确定存在有的用人单位为自身利益考虑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问题。劳动者在职时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责令整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等到辞职了再去维权,因为等到那时维权就得通过仲裁,维权成本高、用的时间也长。

那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或者不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某个问题的处理时怎么办呢?应当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行政复议来处理。

劳动仲裁机构改革方向

仲裁机构面临多方面改革

劳动仲裁机构的配置与我国行政区的划分基本上一致,分为省级、市级、县区级,全国劳动仲裁机构数量约3000多个,专职及兼职仲裁员约二万余人。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的差距,导致了全国各地劳动仲裁员的状况截然不同。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大的城市以及沿海城市,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劳动者的素质和意识也比较高,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大量涌现,全部涌到劳动仲裁部门,使得这些劳动仲裁员忙于奔命,普遍感到人手不足。而在内陆省份的一些县级市或区县则恰恰相反,有些地方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多年竟然没有受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针对地区仲裁机构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灵活性的改革也在逐渐展开,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建立专门的仲裁院,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之外。尤其对于大量集中私营和个体、民营企业的城市,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正在增多。

据了解,深圳市福田区和广州市开发区的科技园就在2006年分别成立了针对于本区范围内劳动争议的区域性协调机构,以解决案件多仲裁机构人员不足的困境,类似的方法在江苏和上海也在逐渐推行。

同时,由于劳动仲裁委归属于劳动部门管辖,行政化倾向严重,缺少监督机制,也使其屡遭质疑。

2007年4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了劳动仲裁院,负责人陈大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院的成立,实现了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事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事务适当分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主导职责,而仲裁院作为实体化的仲裁办案机构承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处理具体工作,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相对独立化。这使我们解决劳动争议问题过程中能更加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仲裁机构人员编制的问题”

面对劳动合同法,仲裁改革路在何方

我国目前正在制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的一个主要争议点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问题,有的认为应当实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一裁终局,有的认为仲裁不应当强制前置,应当采取或裁或审的机制,有的认为还应当实行一裁二审制。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言人指出:对于劳动仲裁改革,基本思路是“鼓励协商,强化调解,仲裁为主,裁审有机衔接”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变目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职能弱化和调解成功率低下的趋势,通过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源头。强化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通过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专门机构,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体现仲裁高效、便捷、灵活的特点,提高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效能;同时,做好裁审衔接,疏通救济渠道,发挥司法在监督方面的主要作用,减少劳动争议的诉讼刚性处理,实现劳动争议的柔性化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认为,劳动仲裁制度是诉讼与仲裁的体制问题,“仲裁前置”规定并不符合司法救济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侵犯,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当事双方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使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当事双方都具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在基层调解不成功的案例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而在现行体制下,劳动仲裁被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属于诉权被截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也暴露了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问题,法院有义务接受这些标的小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就我国法院目前的承载能力而言,存在着工作量大的压力,但是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厅,建立一套简易的审判机制,尤其对于劳动关系事实明确的案件实行当天审裁的方法,减少诉讼费用,使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维权收益。依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可以适当增加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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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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