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理和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处理的过程。这个阶段主要是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要求,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事项、申请的依据等。立案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启动仲裁程序,开始进行调查、取证、审理等工作的过程。一旦立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具体的仲裁程序和权利义务,并根据法律程序开展进一步的仲裁活动。因此,受理和立案虽然都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但它们的含义是不同的。
仲裁双方叫当事人,审案子的是仲裁员,记录的叫做书记员,简单明了如实的围绕证据三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就行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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