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仲裁科主要职责是;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的劳动局)管辖。
仲裁委没有律师指导,只有工作人员发放仲裁申请表等资料和登记相关信息。仲裁委员会是通过劳动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词,依据法律法规对争议事件做出公正裁决的机构。在仲裁中如果需要律师指导可以去街道办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正确
《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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