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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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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下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劳动关系中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主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益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和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也可进行调解。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机构,拥有权威的裁决及调解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方式。
劳动仲裁也是分管区域来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每一个县或者区、县级市,设置一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本县、区、市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就必须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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