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劳动仲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终结:
1.调解达成协议: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终止仲裁。
2.仲裁庭作出裁决:仲裁庭在听取双方证据和意见后,最终作出裁决,终止仲裁。
3.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可以随时达成和解协议,终止仲裁。
4.撤销请求: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自愿撤销仲裁请求,终止仲裁。
5.仲裁程序终止:在特定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会被终止,例如因为仲裁庭缺乏管辖权或程序不当等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必须遵守。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执行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的比例为:
仲裁终结率=(仲裁调解数+终局裁决数)/审结案件数×100%。
从终局裁决的立法本意,也是让劳动争议终结在仲裁阶段,实现快速处理。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仍可以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而调解则做到案结事了,仲裁终结率,是从终局裁决和案件调解情况来综合来计算,比单一的终局裁决率更佳合理。
一、仲裁裁决的种类有哪几种?
(1)先行裁决,也称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实和争议中的一部分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先行裁决同终局裁决的效力相同,后来的终局裁决不得就已先行裁决的事项作再次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也称终局裁决,是整个案件审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所作的最终决定。终局裁决作出以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者补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已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这种补正只涉及形式,不应改变裁决书中关于权利、义务问题的决定。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在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作出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后程序,在实体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在程序上标志案件的终结。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作出裁决是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程序。
临时裁决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抗辩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时性的仲裁决定。对于仲裁协议的异议,当事人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仲裁庭作出临时裁决后,仲裁庭得继续根据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或者终止对案件的审理。
终局裁决是指在审理结束后,由仲裁庭对案件的实质性争执焦点所作的最终裁决。如同法院的判决一样,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
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否则该标的会损害、灭失;但是案件的其他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针对涉及即将损坏、灭失的标的处理作出部分裁决。
缺席裁决是在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开庭通知而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缺席裁决会影响到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说来,在作出缺席裁决时,仲裁庭会给予缺席—方的被申请人以充分的机会,即在缺席审理后,仲裁庭会通知被申请人是否要求再次开庭。如果缺席的被申请方拒绝答复,仲裁庭则作出缺席裁决;如果缺席的被申请人要求再次开庭,仲裁庭应该再次开庭。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关于仲裁,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并不密切,所以很多人并不了解,仲裁的案件通常标的都很巨大,而且一般都是通过仲裁委来解决问题的。
对于仲裁的裁决就只有一种结果;就是最终给出一个案件的判决;仲裁裁决也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在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
作出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后程序,在实体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在程序上标志案件的终结。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直接开庭,仲裁直接开庭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终结仲裁程序 终结仲裁程序规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ldf/387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