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业活动向西班牙、法国、德国和英国扩展,商业惯例或者叫商业习惯法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在此期间,如果有任何商业纠纷,商人之间就选一个或几个他们信得过的人来为他们的纠纷作出裁判,这就是现代临时仲裁的雏形。
相同点:
1、都是商事仲裁。都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渠道。
2、都有强制执力。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新作出仲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但不可以撤销。
1、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系指实体法,而非法律冲突法。
2、当事人未选择的,仲裁庭应当适用与争议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当根据有效的合同条款并考虑有关国际商事惯例作出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争议事项:明确哪些争议可以提交仲裁解决,哪些不能。仲裁地点:确定仲裁进行的地点,以及与地点相关的仲裁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仲裁机构:确定仲裁的组织者和进行仲裁的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等。仲裁规则:明确仲裁程序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包括证据规则、裁决方式、裁决效力等。此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还可以包括其他内容,如仲裁语言、仲裁费用承担等。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1、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
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唯一而明确。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3、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4、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明确是一裁终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有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明确排除法院干预的,经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败诉方起诉,法院仍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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