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不属于任何的行政机关
仲裁机构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是指签订合同双方自愿出现争议时,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条件下,双方协定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它不隶属于哪个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双方找的本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才,跟行政机关没关系。
劳动仲裁并不去人社局,而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是指在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时,由第三方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一种方式。
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同的是,人社局是负责劳动保障和人才管理的政府部门,与劳动仲裁并没有直接关联。
先要与争议相对方达成仲裁协议,方可向协议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2015年4月24日生效版本)第4.4条有关交易争议处理的规定:【交易争议处理途径】您在淘宝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您或其他用户中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解决:(五)根据与争议相对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另外请注意收集相关仲裁所需要的证据,如,自己在淘宝购买商品所需要的凭证,支付宝付款的回执,发货快递单等等;
劳动仲裁部门归劳动局管,劳动局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主要职责是;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聊城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党中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依法受理并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指导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
(五)协助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业务指导、仲裁员聘前培训,以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指导等工作。
(六)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承担院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财务、机要、保密、信息等工作。
(二)立案庭。承担争议案件的案前调解工作,承担争议案件的立案工作,承担各类文书的送达、登记及案卷归档工作,承担各类统计报表及本庭业务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仲裁庭。承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及受理案件仲裁文书的把关审查工作,承担案件研讨及本庭业务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调解组织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核定事业编制11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内设机构科级职数6名,其中正科级3名,副科级3名。
第七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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