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示范法
Bandura1967年创立示范法(Modeling)。他认为,儿童的许多行为并非通过直接实践或受到强化形成的,而是通过观察、学习产生共鸣,从而增加良好行为的获得或减少、削弱不良行为。因此,模仿与强化一样,是学习的一种基本形式。示范法包括现场示范法、参与模仿法、自我示范法、电影电视或录像示范法以及想象模仿法等多种类型。示范法有许多优点,如成效快、适用情境广泛,还可与其他行为治疗方法结合使用,特别适合于集体心理治疗时应用。Lovaas1977年报道,应用示范法与强化相结合,促进孤独症儿童的语言与行为发展。
仲裁是指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在争议中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过程。它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旨在避免争端升级和法律程序的费用和时间成本。仲裁通常适用于商业、劳动、建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它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仲裁的好处是可以在专业的仲裁机构的指导下,快速、高效地解决争议,同时也保护了双方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一、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二、鉴定
鉴定是指本人工作、学习、劳动一个时期或工作调动以及参加临时工作结束时本人写的优、缺点总结和组织上做的评语;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的委托,根据确凿的数据或证据、相应的经验和分析论证对某一事物提出客观、公正和具有权威性的技术仲裁意见,这种意见作为委托方处理相关矛盾或纠纷的证据或依据。
1.仲裁
优点:保密性强,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节省费用,灵活,简便。
缺点:仲裁的程序简单,一裁终局,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
2.诉讼
优点:比较稳定,有效,充分全面保护合法权益,公正具有执行力。
缺点: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
仲裁可以干嘛(仲裁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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