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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 先予仲裁 裁决?仲裁机构 先予仲裁 裁决由谁决定

  • 劳动法
  • 2024-04-02 08: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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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裁决与裁决区别

区别在于指向不同,意思不同等,源裁决是指源头上,根源上给予裁决的意思,而裁决是指普通的仲裁裁决,二者有联系有区别

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流程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以补充。

(三)、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对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申诉书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四)、仲裁审理

1、通知当事人: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庭裁决。

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5、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气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定书的十五天之内进行上诉,如果十五天之内没有上诉,法律默认你同意裁决书,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履行裁决书。在十五天之后,进行起诉,人民法院是不进行受理案件的,所以一定要把握住时间。

劳动纠纷是先调解还是直接仲裁

劳动纠纷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申请仲裁。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所以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要先仲裁吗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一般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发生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一般情况下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程序后再根据仲裁结果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避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细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先予仲裁到底什么意思

2016年起,湛江仲裁委推出“先予仲裁”机制。根据湛仲网站介绍,“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简单说,“先予仲裁”是在纠纷还未发生时,以假设发生了纠纷为前提,让被申请人放弃纠纷发生时的抗辩权利,作出预决,违反法定程序。

日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湛江仲裁委员通过“先予仲裁”制度作出的一份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在玖富网追讨一起小额贷款、执行湛仲“先予仲裁”裁决的案件中,阳泉中院认为:“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方式,系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湛江仲裁委员会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即纠纷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届期不能还款为假设前提作出预决,不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这是我所了解的一点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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