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是指仲裁机构中的一个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处理争议或纠纷的仲裁程序。仲裁委通常由独立的、中立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根据相关法律和仲裁协议的规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委的成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替代诉讼的解决方式。仲裁委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仲裁委在商业、劳动、国际贸易等领域广泛应用,为各方提供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机制。
2016年起,湛江仲裁委推出“先予仲裁”机制。根据湛仲网站介绍,“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简单说,“先予仲裁”是在纠纷还未发生时,以假设发生了纠纷为前提,让被申请人放弃纠纷发生时的抗辩权利,作出预决,违反法定程序。
日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湛江仲裁委员通过“先予仲裁”制度作出的一份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在玖富网追讨一起小额贷款、执行湛仲“先予仲裁”裁决的案件中,阳泉中院认为:“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方式,系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湛江仲裁委员会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即纠纷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届期不能还款为假设前提作出预决,不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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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中双方约定的当发生纠纷时,由争议的双方所在地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当争议发生时,即约定我诉讼解决又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应当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此时仲裁机构无权进行管辖,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仲裁提起仲裁,放在第一次开庭前,并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则仲裁机构取得仲裁管辖。
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对仲裁的约定无效,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到法院起诉处理。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打官司首先要确定管辖。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争议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就不知道怎么办了。所以,这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通常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但有例外。《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正常情况下,其仲裁申请不被仲裁机构受理。实务中的例外情况。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机构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七条有一个“特殊”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就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扩展资料《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符合上述规定,则由约定的法院管辖;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劳动仲裁系类似法院开庭审案,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对单位而言,法定情形除外);而向劳动监察投诉后由其处理系行政处理程序,劳动监察不处理的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不同。2、上述系对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简单区别,此外,还有一类经济仲裁,系由双方约定由第三方仲裁机构审理双方争议,一裁终局;至于其他类型的投诉,简单说,对于行政机关主管范围内的违法事项等的处理,当事人是可以投诉或举报的。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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