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仲裁无疑已经成为处理各种争端的有效工具。无论是在车辆购买,劳动派遣,经济纠纷还是工伤赔偿等领域都能看到其广泛的应用。然而,无论是何种决议手段,其本身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论及优点,如速度的快捷,能大大节省时间成本,再如专业的仲裁法官,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为双方提供更直接、全面的解决方案;但缺点同样也不能被忽略,诸如一裁终局的局限性,或许会使得双方在解决争端过程中丧失了进一步的上诉权。在下文中,我们将对此进行更为详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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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协商和解分为庭前或庭后和解、当庭调解。
1、庭前或庭后和解,优点是拿钱最快,速战速决,缺点是劳动者需要做适当让步,获得的赔偿金额会比较少。
2、当庭调解,优点是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额较多,用人单位不能反悔起诉,缺点就是时间较长。
仲裁解决经济争端的优点就是速度快,但对复杂的经济案件就不行了,因此,仲裁适宜于解决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
1、首先庭前和解或庭后和解,优点拿赔偿快,能速战速决,缺点则是要做一定让步,赔偿会相对少点。
2、当庭调解:优点是金额较多,对方无法反悔起诉,缺点时间较长。
3、裁决:优点是金额最多,但对方可以上诉,付出的时间最长。
1、局限性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再起诉。
2、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3、二、劳动者可以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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