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纠纷的发生逐渐增多,劳动仲裁作为一种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其作用日益突出。劳动仲裁的基本职能是解决和处理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其具体的职责和运行方式仍然是社会公众不够了解的部分。本文主要从劳动仲裁院的主要工作、与劳动监察大队的区别比较、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等几个方面,对劳动仲裁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劳动仲裁,并妥善处理自己的劳动争议。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劳动监察大队主要是监管用工单位有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行为,比如拖欠工资、加班超时、雇佣童工、劳动安全保障等,而劳动仲裁,则主要是解决或处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两者职能有所不同,但力度都是很大,都能从不同侧面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1、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并不能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如果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2、(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5、(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6、(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7、(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仲裁案子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不能拖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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