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裁决实际上是法律术语中的重要课题,这两者的概念和性质有其相似性,但也拥有显著的区别。它们的主要差异在于形式、范围、性质、主体、确定性和监督机制。同时,裁判和裁定也经常与裁决一起讨论,这是因为这三者在法律语境中经常被混淆。因此,本文旨在阐明这些法律过程的主要差异和相似之处,以便让公众对这些专业术语有更深的理解。此外,也进一步对公安机关关于治安管理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是否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等关于裁决的决定作出解析。
1、形式不同。仲裁可以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作出,争端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
2、范围与性质不同。仲裁解决的是仲裁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争端裁决解决的是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
3、主体不同。仲裁的主体可以由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作出,争端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
4、确定性不同。仲裁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争端裁决是终局性、不可更改的。
5、监督机制不同。仲裁实行的是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争端裁决实行的是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
裁定是人民法院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裁决是对裁定和判决二者的统称。裁判也是对裁定和判决二者的统称,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有时也指仲裁机构作出的处理结果。
1、裁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某个问题做出决定。
2、裁决: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国有大政,先告仲父,次及寡人。有所施行,一凭仲父裁决。”
3、裁定:鲁迅《书信集·致杜衡》:“我的短文,一并寄上。能用与否,尚乞裁定为幸。”
裁定是人民法院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裁决是对裁定和判决二者的统称。裁判也是对裁定和判决二者的统称,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有时也指仲裁机构作出的处理结果。
裁决是指公安机关关于当事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从轻还是从重处罚的决定。区别:
1、主体不同“判决”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受理的案件,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时,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裁判。“判决”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但“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换言之,“判决”属于典型的司法裁判,但“裁决”是“非司法性”的。
2、阶段不同判决在审判后作出。法院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等阶段可以作出“裁定”或“决定”,但不可作出“判决”。“裁决”如今主要分“行政裁决”和“仲裁裁决”两种。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决定,并不具有终局性,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后者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处理决定,普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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