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劳动仲裁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旨在保护工人和雇主的权益。然而,有关劳动仲裁的一些常见疑问,如耗时问题、是否影响找工作、应如何陈述事实和理由、劳动仲裁法庭的性质,以及在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队投诉中应如何选择,都是大家日常关心的问题。为了解答这些疑问,我们专门编纂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和解答,希望能帮助你能更好的了解劳动仲裁,并在需要时为你在今后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问题和工作选择中提供一些参考意见,让你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更加从容应对。
劳动仲裁案子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不能拖很长时间。
1、会有一定的影响,当仲裁是因为被上家严重侵权导致的,事实根据确凿充分,这个新东家是可以理解的。
2、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3、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4、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5、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7、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9、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申请书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简单一点好,不需要详细。因为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劳动者向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提交的书面申请。是向仲裁院陈述自己的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文书。因此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必须简单明了,不需要太详细。
1、一般是全额拨款性质事业单位,有些地方是参公性质的。
2、行使的不是司法权,而是带有行政权性质的准司法权,因为一般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面,由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三方组成仲裁委员会,即三方机制。
3、主要工作就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施行仲裁庭制度,和法院的做法大同小异,就是没有执行权,程序上是一裁两审,也有一裁终局的。
4、还需要补充的问我吧,因为我就干这个,呵呵。
1、劳动监察程序上要比仲裁时间长,因为还涉及到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
2、如果说单位比较配合的,劳动监察相对来说是快一些的,如果单位不配合就需要下达相关文书,这就比较慢了。
3、仲裁只要接受申请了,就下达开放通知,开完庭就下裁决书,一般情况下2个月就完成了,监察却需要2个多月,情况复杂的还要延长1个多月,程序走完了还要等3个月才送法院。
4、另外,有些情况适合走监察,有些走仲裁更合适,这要看具体情况了。一般地双方发生争议了,个人又拿不出证据单位又不配合的,更适合走仲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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