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信息化社会中,随着商业活动和劳动争议的日益增多,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也变得尤为重要。而仲裁这种解决方式,由于其公平、公正、快速和有效等特点,越来越被广大群众和商业组织所接受,逐渐成为人们解决商业争议和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仲裁的制度和规则是什么?仲裁又有哪些分类?怎样利用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来解决问题?通过该文,我将详细分析和讲解仲裁的基本制度和分类,帮助大家深入了解仲裁的运作模式及其在解决商业和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1、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在中国劳动争议解决中,劳动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制度的实施意义在于加快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避免劳动争议长期拖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仲裁裁决,则仲裁裁决生效,成为终局裁决。
3、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和效率,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即:
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
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例外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二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仲裁程序比较灵活。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比较灵活,保证了在时间上的快捷。比如在送达问题上,仲裁规则规定了多种方式,可以直接发送当事人,也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公告等方式送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又节约了时间。
2、另外,由于当事人可以充分决定自己的仲裁事务,使得仲裁程序比较机动,也节约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比如被申请人可以放弃答辩期、双方可以协议申请提前开庭等,这样可以提前解决争议,有些案件甚至在一天之内就作出了裁决。
北京经济仲裁周期 北京经济仲裁周期多长时间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分类包括 http://www.gdmzwhlytsq.com/ldf/384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