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侧重于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全文条款解读。仲裁法通常用于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篇文章从该法20条规定全文的逐段解析出发,详细描述了在我国,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的实质及其实质和过程,以及具体蕴含的含义和内容,同时也解答了仲裁和诉讼、行政仲裁的相关疑问,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这一法规运作的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的合法解决提供了参考。
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
2、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4、(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6、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7、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8、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9、第7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0、第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1、第9条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3、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4、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15、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16、第11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7、(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18、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19、第12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20、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21、第13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22、(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23、(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4、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2]。
25、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6、第15条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27、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28、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9、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0、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31、(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2、(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3、(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34、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5、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6、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在仲裁与诉讼之间我国实行纠纷调解制度。
生活中很多百姓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会说,找政府解决或者找政府讨个公道。而政府的解决就是行政裁决。
如果归结成标准的法律语言,可以这样表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赔偿纠纷裁决:商标权、专利权;2.补偿纠纷裁决:拆迁补偿;3.权属纠纷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房产。
比如甲村和乙村就一块地的权属产生争议,双发争执不下。甲乙两村就告到县政府,请求县政府裁决这块土地归谁所有。县政府经过研究,确定这块土地应为甲村所有,这个确定就是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可以对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民事争议裁决不服,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的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并由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受理的根据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其对案件管辖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而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强制管辖。
三、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是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即在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未对有关争议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确认责任。而行政裁决则只能法律|教育网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确认责任。
四、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法律\|教育|网;原创决;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一、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
三、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上海劳动仲裁部门(上海劳动仲裁部门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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