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内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则和流程,以及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步骤。阐释深圳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并提供应当注意的各项细节。同时也会介绍深圳市的各个仲裁机构,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法规和程序。本文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深圳市的劳动仲裁制度,为可能面临的劳动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途径和建议,避免因对法律条文和仲裁规则的无知和误解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有利于明确表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以及在决定受理后,向被申请人转达原告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方便被申请人行使答辩的权利,有利于仲裁活动的进行。
1,商业类有市仲裁委及华南分会2,劳动类仲裁各区都有。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申
2、请仲裁有利于明确表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根
3、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
4、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在决定受理后,向被申请人转达
5、原告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方便被申请人行使答辩的
1、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4、(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6、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7、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8、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9、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0、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1、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3、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4、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15、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16、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7、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18、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19、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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