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土地作为农民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源,其使用、处置产生的各类纠纷无疑会对农民生活、农村社会稳定产生深远影响。特别在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土地纠纷的解决尤为重要。决定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结果如何执行,处理好农村开地占道的民事纠纷,妥善解决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纠纷,合理分配农村自留地权属问题,都对维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有重要的助推作用。本文主要探讨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1、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3、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4、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6、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农村自留地权属纠纷的解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在中国,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用于家庭副食生产的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成员享有使用权。自留地的分配、调整、收回、纠纷解决等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成员平等原则:自留地的分配、调整、收回,应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利。
2.坚持民主协商原则:自留地的分配、调整、收回,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坚持依法处理原则:自留地的分配、调整、收回,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历史习惯和有关协议。
具体解决自留地权属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协商解决:纠纷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自留地权属纠纷发生后,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解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自留地权属纠纷,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解决:如果自留地权属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处理自留地权属纠纷时,应注意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纠纷。
侵权规避仲裁?侵权规避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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