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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争议法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 劳动法
  • 2024-02-26 09: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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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的合同约定或劳动法规定下,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冲突可能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双方在进行法律行动之前,可能会选择劳动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途径。这种选择通常是根据各种包括劳动仲裁法第81条等条款在内的法规。针对此,我们将详细解释劳动仲裁争议法以及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我们还会介绍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与解释,并帮助您了解我国仲裁法不包括的几个案例。我们相信,这个全面而详细的指南将为任何可能面临劳动法问题的人提供宝贵的信息和指导。

一、劳动仲裁法第81条

职工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与用人单位争议或者纠纷已经发生,但是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仲裁的日期不晚于用人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发生争议应当及时请求仲裁的日期后六十日。

该条规定了职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3个基本条件:

1.自认为权利受到侵害:职工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如工资、社会保险等)受到侵害,即可提出仲裁申请。

2.与用人单位争议或者纠纷已经发生: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争议或纠纷,但是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的日期不晚于用人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发生争议应当及时请求仲裁的日期后六十日: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之后或者争议应当及时请求仲裁的日期之后的60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3个条件都需要同时具备才能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只有当上述条件都满足时,职工才有权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二、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与解释

1、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4、(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5、(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6、(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8、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9、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10、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11、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2、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13、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14、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15、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6、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7、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18、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9、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20、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1、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2、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3、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5、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26、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7、(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8、(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9、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0、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1、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2、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3、(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34、(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5、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7、(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8、(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39、(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0、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41、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3、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我国的仲裁法不包括(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这类纠纷固然也属于民事纠纷,都在差别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产业权益,但都是创建在身份关系的底子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这方面的权利。

2、依法应当由行政构造处理的行政争议。

由于行政争议是国度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构造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元、社会团体以及百姓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国度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别的,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构造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执法另行规定,即分别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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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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