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劳动权益和解决劳动纠纷中,劳动仲裁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然而,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对于举证期限的理解和把握往往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走向和结果。所以,本文主要对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举证期限的时长、仲裁接受受理通知后的举证期限、证人证言的有效期以及庭审后是否还可以举证等问题,希望对正在经历劳动纠纷的您有所帮助,使您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为您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劳动仲裁举证期限一般为10天或15天,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案件涉及的证据较多或者复杂,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更长的举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劳动仲裁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举证期限在法律上没有严格规定天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案件的复杂程度给予申请人适当的举证期限。
2、一些比较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上在提出仲裁申请的时候就准备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因此,举证期在三天的也是合法合理的。
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以仲裁庭指定或者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批准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仲裁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以交换证据的日期为证据届满之日。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庭不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的,仲裁庭准予延长的期限以举证期限届满为准。
劳动仲裁庭审(开庭)后,在作出栽决前的交换证据阶段(且没有超过举证期限的),可以提交补充证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会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双方证据交换后,没有超过举证期限的,可以提交补交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期限?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期限三个工作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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