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场参加的情况并非罕见。那么,如果劳动仲裁中担任被告的一方缺席了怎么办?他们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这篇文章将解读关于劳动仲裁缺席裁决的相关法律条款,并探讨在此情况下各方应如何合理应对。无论你是一个单位人事专员,还是一个正面临劳动纠纷的员工,或者是一个对劳动法有学习需求的法律从业者,都将从这篇文章中获取到实用的法律资讯和专业建议。
仲裁当事人在收到通知无故不到庭的,视同为他们放弃辩护权利,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裁决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如果是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这个时候的裁决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缺席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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