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仲裁委是属于仲裁委员会协会管理的。
2、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行业协会,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地方行政组织,是独立于诉讼部门的仲载组织。
3、三,仲裁委员会也不是垂直管理,各地的仲裁委员会互不隶属,没有上下级关系,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
起诉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理由: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裁决是即时生效的,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诉。虽然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如果违法,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只能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而不能对仲裁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只要程序合法,即使仲裁实体处理不当,法院也不能撤销;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虽然法院审查可延伸至实体问题,但这不是由审判实务部门处理,而是由法院的执行局审查,虽说同在法院,但不同部门之间业务是完全不同的,执行局未必对民事案件完全精通。因此,从实质上而言,一旦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其实体部分即使有错,也几乎无法纠正。而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是二审终审的,即使一审已判决了,当事人只要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即是生效判决。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可以经过两次审理,如果判决有误,得到纠正的机会要比仲裁大得多。况且,即使是生效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在两年之内,还可以申请再审,虽然这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但如果生效判决也有误的话,至少当事人仍有希望纠正错误判决。因此,个人认为,诉讼的可靠性远远大于仲裁。另外还有一点,许多律师兼任仲裁员,而法官是不能兼任一审和二审的。。
北京同有仲裁,北京有仲裁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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