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法律适用和程序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基本要点:
法律适用:
• 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过程中,首先适用的是国家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 具体到各个劳动争议事项,还应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
• 若涉及特别行业或领域的劳动纠纷,还需参考该行业的特定规定,如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
仲裁程序规定:
申请阶段: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答辩与举证: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及副本后,按期提交答辩状,并有权提供有关证据。
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参加庭审活动,陈述意见、质证和辩论。
调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注意,具体操作时应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的具体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