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具体的政府部门,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1、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情形很多,如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的;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的;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的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法院,对其不予受理也不存在“上诉”问题。应根据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和理由,确定是通过行政途径处理,还是向法院起诉,还是申诉等等。
2、即使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做出的裁决,对其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后三十日内可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是指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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