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
第一,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自愿性。仲裁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仲裁;2、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地域限制;3、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员;4、当事人自愿决定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等。
第三,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及时性。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1、形式不同。仲裁可以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作出,争端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
2、范围与性质不同。仲裁解决的是仲裁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争端裁决解决的是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
3、主体不同。仲裁的主体可以由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作出,争端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
4、确定性不同。仲裁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争端裁决是终局性、不可更改的。
5、监督机制不同。仲裁实行的是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争端裁决实行的是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
1、局限性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再起诉。
2、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3、二、劳动者可以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1、这个问题得区分是商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因为二者在日常中都是简称为仲裁。
2、猜测这个问题应该是问的商事仲裁吧。一般情况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候都会约定一个争议解决,常规的写法是提请法院裁决,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会写成提请xx仲裁委进行仲裁。仲裁的优势就是效率高,但劣势就是价格非常昂贵。
仲裁案卷造假(仲裁证据造假)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可仲裁性,仲裁结果具有什么性 http://www.gdmzwhlytsq.com/ldf/383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