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院基本职责是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2、由于全国仲裁院机构性质、机构级别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实践中各仲裁院确定的职责任务也略有不同,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宣传贯彻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政策
4、承担管辖范围内争议案件处理工作
5、负责专兼职仲裁员及办案辅助人员的聘任(聘用)、考核、解聘等管理工作
6、开展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7、负责管理、使用仲裁委员会的有关文书、档案、印鉴等工作
8、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以及授权或者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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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下属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职权。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司法局、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院设立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5、(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6、(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劳动仲裁委的上级部门应是所在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劳动仲裁委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简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仲裁院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隶属的机构。专门受理劳资纠纷及侵权违法案件。劳动仲裁院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劳动合同法的权威,伸张正义,打击违法,和主持公正。劳动仲裁院不仅是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也是企业合法权益的守护神,所以劳动者和用工者都有权力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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