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劳动争议案子举证责任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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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证据鉴定,是一方提出视频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对方对视频的真实性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视频是伪造的或是经过剪切、拼凑等技术处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时为了查明视频真伪,质证的一方,可以申请鉴定。
如果一方提出视频证据,对方只是对关联性、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的话,不需要鉴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劳动者的考勤与工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对员工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员工未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对该员工发出限期改正的通知,并且保证该通知已送达当事员工。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员工没有任何反应,还应及时就该员工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且将该决定及时送达当事员工,并保留送达凭证,以此作为单位已完全履行管理义务的证据。这样,即便最后产生劳资纠纷,但因为有了上述证据,企业将避免或减少因管理义务欠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劳动者争议仲裁法》第27条第4款所规定的特殊时效,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1年内,均可以主张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付的加班工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2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应当“谁主张、谁举证”。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2年内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超过2年部分,劳动者主张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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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工伤的时候证据是很关键的,但是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的时候没有保存证据的习惯。而且很多证据又是被用工单位所掌握,是不容易拿到的。结果劳动者在遭遇工伤的时候,想通过工伤坚定,结果苦于没有证据而而无从下手。
那么,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是不是全都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呢?法律面前是讲究证据的,法律讲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您遭遇工伤的时候,就得拿出发生工伤的证据和证明来,否则就不能认定您的受伤是工伤,结果导致您该享受的工伤权益不能被认可。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先天弱势一方,在发生工伤而引起的劳动纠纷中,司法机构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会对举证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
下面袍哥就给大家说说,在工伤认定中,那些事实是需要劳动者举证,那些又是需要用工单位举证的。1、劳动者首先要提供自己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问题就好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用工单位是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时候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劳动者另辟蹊径,从工资发放记录、上岗证、电话通话录音、事故当场证人证言方面入手。有的时候甚至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才能申请工伤坚定。
2、受伤的事实也得需要劳动者自己承担举证。受伤的劳动者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说明书等,还要在工伤认定说明书上写明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等基本性息。
3、用工单位承担受伤原因举证受伤的原因,是很多工伤原因中双方分歧最大的问题。劳动者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工受伤,而用人单位则会认定劳动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而很多证据又在用工单位手中。在这个问题上《工伤保险条例》派上用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劳动者不是因工受伤,那么用工单位就要拿出劳动者不是因工受伤的证明来,如果拿不出来就要承受举证不力的后果。
综上所诉其实劳动者在发生工伤的时候不要慌张,只要能拿出和用工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来,是可以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因为医疗诊断证明是很好拿的,而受伤原因又是用工单位自己举证,而且有《工伤保险条例》这把尚方宝剑,您就可以放心的进行工伤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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