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广西劳动争议案件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广西劳动争议案例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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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现在的保安啊,说是保安,其实是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应聘上,我觉得一个合格的保安,至少应该有善心,能除暴安良,而不是去大街上一把抓!
6月4日上午发生的,在广西梧州市苍梧县旺甫镇中心小学砍人事件。就是典型的保安应聘失败案例,一个保安不想着怎么保护学生的安全,却对师生下手,算什么男人?
就算你有天大的委屈,也不应该对学生下此狠手,说明这个保安是颗定时炸弹,就算没有这件事,说不定哪天还要爆发,后果可能更严重。
现在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保安为什么会砍人我们不得知,不过对于这事引起的反思我觉得可以谈谈:1.学校招聘保安时要多方面调查员工背景,有没有什么不良史?人品怎么样?有没有暴力倾向?在面试时多几道关,才能在后面多几道安全。
2.学校要加强安全演习,不管是校内纠纷还是外访人员的破坏,一定要做好练习,虽然一时可能用不上,但是到了关键时刻就能救人一命。
3.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平时可以教一些遇到突发危险时的防护措施,比如这次发生的保安乱砍人,如果学生能够有防护意识,可能受伤的比例会更小。
总得来说,孩子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未来,他们需要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也需要社会每一个人的关怀,我们要保护他们,而不是伤害这些祖国的花朵。
震惊中国有三大僵尸事件:1995年成都僵尸事件、2005年四川僵尸事件、1872年广西僵尸事件。由于1872年广西僵尸事件发生在一百多年前,在信息技术不发达的古代,事件的真真假假令人扑朔迷离。
如香港一些蛊惑片与鬼片的电视剧描绘的,僵尸就是人死之后,尸体却忽然站立行走。僵尸的忽然行走给人感觉是某一种神秘力量作用,所以一般面貌狰狞,极度嗜血,不停地袭击活人。
在1872年广西与越南交界的凭祥一个村子里,在七月十五中元节,也就是民间“鬼节”一个月黑风高的深夜,很多村民忽然莫名其妙死亡,让人怀疑是僵尸袭人。不过网上很多关于这一事件的消息,也是网友为了炒作热点去杜撰。
事情背景现在看看这一事件的由来。我们知道,广西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山区,除了壮族之后,还有瑶族、彝族、苗族等其他少数民族。由于少数民族之多,使得古代广西一些少数民族聚集的村子为了争夺土地、水源等生存资源,容易产生矛盾。当矛盾解决不了,就大打出手,进行械斗。简单来说,就是打群架。
所以,1872年清朝广西出现僵尸袭人事件,发生背景也就是在少数民族聚集中越边境的凭祥市。凭祥是位于广西十万大山一个区域,由于山区自然也是少数民族混合杂居的地区,清朝时候还属于少数民族自治的土州,隶属于广西太平府。
由于少数民族聚集,再加上山区以及地方偏远,凭祥这地方自然是难以管理,民风剽悍。
事情起源1872年七月上旬,在凭祥县边远山区的彝族部落,忽然有三个人不明不白地死亡,身上都是被咬得稀巴烂。所以,彝族部落的人就怀疑,这三个人的死亡,是附近壮族部落的人杀害的。于是,就拿起了刀棍与附近壮族部落的人发生了激烈的械斗,在械斗中造成了几十人受伤。
在当时,这也算是非常恶劣的刑事案件。之后,负责管理凭祥的官府—太平府前来调查。负责这一件事两个人,一个人是府中的参事,一个人是巡捕房的捕头。
实际上,当时官府的人也知道,根据彝族的风俗,人死后尸体是迅速火化了,肯定是没线索。所以,派人前来调查案件也是为了安抚一下众人的情绪。
但是,令人意想不到,就是在官府的人到事发之地的当天晚上,在附近傣族部落有一个人忽然死亡。这时候,官府派来的捕快也发觉这一次死亡案件,能为侦破在上一次案件中到底是谁杀死了三个人留下线索。
可是,当对傣族部落的死者做了验尸报告之后,却让所有人都觉得不可思议,觉得这一次死者死得莫名其妙,也不是人所干的。
由于古代科学技术落后,通过公认的验尸手段检测不出不是人杀害的,人们自然就联想到肯定是妖魔鬼怪干的。于是,官府也请了周围几个巫师道士神婆来做法,可是这些巫师道士神婆忙了老半天,什么线索也找不到。
事情发展可是,更加蹊跷的是,在七月十五中元节的晚上,月黑风高,官府捕头与几个巫师就在凭祥一个村子里巡逻,人们还在熟睡中,一群僵尸又忽然冲进村子里,见人就使劲咬,连鸡、鸭、猪、羊都不会去放过。当时,村民连忙吓得逃跑。第二天,村民们正在清点人数时候,发觉一共死了十八人,这些死者基本上都是跑不动的小孩与腿脚不便老人。
当时,广西巡抚按察使——严树森就在附近,听到这一事件报告之后,连忙赶到了事发当地。严树森是清朝道光年间的举人,特点是从不信鬼神。当知道这一件离奇事情之后,先下令把案发出事的山给封住,然后命令该村子方圆三十里都不给任何人进入,之后下令烧山。根据记载,大火一共烧了七天七夜,最后火焰才被熄灭。
事情的平息之后,在凭祥这一地区也没有僵尸袭人的事件发生,广西僵尸事件也就这样平息。之后,严树森在给朝廷上的奏折上写道:
“越南境内英吉利人,勾结我国奸人,烧杀抢掠,欲行不轨。”
看来,在这个奏折里,严树森也没有把僵尸袭人的事件写明,只是说英国人与国内的“奸人”互相勾结,在弄鬼弄怪!
虽然严树森是在想方设法掩埋事情的经过,但是“纸包不住火”。要知道,严树森的身份是按察使,就是主管一个省的刑罚司事,类似于现在省最高的政法委书记。由于工作的原因,肯定需要他到处跑动,也绝对经历了这一案件。
可能是生化武器使然有些人认为,在凭祥僵尸死人案件爆发之前,当时在凭祥中越边境进口了一批沙俄的货品。一名搬运工在搬货物的时候,不小心把一箱货品都给打翻了,里面有一个金属杯掉出来。之后,那一名搬运工觉得这个金属杯可能比较值钱,于是就偷偷占为己有。
可是,当搬运工把这个金属杯拿回家之后,没多久就忽然死亡了。所以,有人认为那一批沙俄货品里面有一种生化病毒,那金属杯也是携带病毒,由于病毒泄露,才让人感染疾病,变为如僵尸一样吃人的怪物,于是就有了村子僵尸袭人事件的发生。但是,也没有确切的历史文字记载,也都是猜想。
可能是狂犬病或者精神病使然还有一种说法,可能是某些患有狂犬病的动物咬人,或者是一群患有精神病的患者在发病时候集体咬人,于是就变成“僵尸袭击人”。也有人说,可能原先也只是咬了几个人,然后消息“一传十、十传百”,事情被无限扩大,变为僵尸集体咬死了几十个人。当时,严树森道听途说,就信以为真,就做出了烧山一类的荒唐事情。
结尾:要知道,古代信息传播技术不发达,所以真相都不知道。这一件事情你怎么看呢,欢迎提出自己的看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和解与调解第三章确权管辖与处理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第四条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上级报告。第六条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解决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利用现状,不得毁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权属纠纷当事人对争议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有异议的,由负责调解、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调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第七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得阻挠、妨碍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第二章和解与调解
第八条解决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引导权属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自行达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权属纠纷当事人进行协商,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工作应当给予指导帮助。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先受理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受理、办理、决定全过程。第十三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生效。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权属纠纷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章确权管辖与处理
第十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第十八条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第十九条申请确权处理,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第二十条申请确权处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二)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第二十一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申请提交后,处理机关发现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第二十二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被裁定驳回后,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确权申请。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先行调解该案的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第二十五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三)组织和解、调解;(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调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现场实地调查、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通知权属纠纷当事人到场。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权属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调查、勘验笔录上加以说明。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举行质证。第二十八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确权处理活动。代表人数一般为三至五名。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确权处理活动。第二十九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负责承办确权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属行政主管部门回避的,本确权案件由人民政府交调处机构承办。第三十条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申请人的主张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做出支持其主张的决定;(二)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权属主张的,可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权属纠纷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三十二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权处理可以中止:(一)权属纠纷当事人发生变化且尚未重新确定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参加确权处理的;(三)发生群体性事件尚在处理的;(四)确权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确权处理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确权案件的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中止、恢复确权处理案件的处理,应当告知权属纠纷当事人。
第四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证据分为:(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权属纠纷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三十四条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一)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或者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木、林地等权属登记的档案清册;(二)农业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期,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三)国有农、林场设立或者国有水利工程建设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四)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五)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七)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规划书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九)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调解协议;(十)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第三十五条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二)权属纠纷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五)其他可以作为参考的证据材料。第三十六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材料,其证明效力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五)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权属纠纷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六)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书证材料记载东、西、南、北四至(以下简称四至)方位范围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而该书证材料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书证材料面积记载、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第三十七条权属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权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权属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处理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第三十八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一方对权属纠纷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发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二)对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三)对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不调解、不处理或者未经调解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调解、处理权属纠纷工作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怂恿、挑唆群众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和水利的利用现状,毁坏地上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利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阻挠、妨碍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1、湘滇粤和广西一直存在着领土主权纠纷,形成了湘滇粤和广西的长期矛盾。
2、湘滇粤曾利用广西的资源和历史文化传统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主张。
3、当时的湘滇粤地区出现了社会动荡,少数民族叛乱势力为巩固自己的势力,也带来了新的威胁。
4、湘滇粤和广西争夺政权,广西作为湘滇粤的竞争对手,必然不被湘滇粤所宽恕。
5、湘滇粤和广西都有着自己的政党势力,不同的政策观点也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以上就是湘滇粤围攻广西的原因,湘滇粤尽管占据政治和地理上的优势,但并不能完全控制广西,最终也没能实现对广西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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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内部仲裁(圆通内部仲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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