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广东劳动争议会谈纪要和广东劳动争议会谈纪要内容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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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公积金要向公积金中心举报,仲裁不管这些,公积金可以举报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
单位没有给你缴纳公积金,是违法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去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这是没问题的。而在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单位应当依法给你补缴公积金至你的账户上。
但你没办法要求单位把本该由单位承担的公积金费用支付给你个人,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这个概念。
1、无论是否速记,都要用录音笔记录会议内容,完整呈现会议过程,有利于查漏补缺,抓住会议要点。
2、会前阅读会议资料、了解会议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情况。
3、会中专注听讲会议内容,不要记录啰嗦、毫无干系的题外话,抓住发言的关键词。
4、会后重新播放录用内容,进行查漏补缺,分类梳理谈话内容,记录在飞书、备忘录等软件或者电脑,进行保存。
年纪已到六十岁,仍在工厂做事,受不受劳动法律关系,受当然还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虽已到退休年龄,但他她是本厂的高级技师,厂因技术需要,要求他,她继续担任技师一职,不管已到退休年龄,一切劳保待遇不变,还要另加额外工资,生病,工伤一切还按其他职工待遇一样,如今,虽说是法制社会,如果是一个农民,在用人单位因公死亡,而他,她上有双亲下有未结婚的儿女,法律理赔上还得取于最高赔款,拿建筑工人来说,六十岁以上的农民工多似牛毛,正规的单位,都会给做工的人办一个意外保险,虽说赔了当次不一,但,一旦出了事故该赔的还是要赔,如果因为他,她已超过了六十岁就不用赔,或少賠,那还叫什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犯法要平等,事故工伤就不用平等了吗,那这个就不叫法了,,,,,,所以不管你是六十岁还是八十岁,单位要用你,这个劳动法律关系永远存在,除非解除了双方关系,不存在任何关系,退休人员一次性结算了所有劳保待遇,这样,退休人员就没有任何理由最提什么了。
法学基本理论通常认为,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立法法》(2015.3.15修订)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有溯及力,是特殊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溯及力,是一般规定,自2008年起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5alsjs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的问题(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alsjs3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32.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2)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3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alsjs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方面的问题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9028号……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刘某某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刘某某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不能反映正常生产情况下应得工资收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刘某某的月工资标准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释明,A公司未提交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其行为导致未就企业月工资标准完成举证,故法院采纳刘某某主张的月工资标准3000元。刘某某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之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医疗期协议书》中有关于医疗补助费的约定,该约定系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刘某某医疗期满尚未治愈,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约定支付医疗补助费。故刘某某请求支付医疗补助费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万九千元。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补助费一万八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2008年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未明文规定,但是是应支付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第三章第四节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七、《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97条第3款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以此为基础乘以2得出赔偿金的数额。
有学者认为2008年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赔偿金的,这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符。假如本案发生在2008年前,不但有经济补偿还有赔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1号3、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应对危机的职能作用。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7、妥善处理因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既要防止劳动者不诚信的辞职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要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劳动争议经济补偿纠纷案件时,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准确把握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合理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和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号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案涉及到因用人单位过错签订无效休养合同(追索劳动报酬案已判为无效合同),又因用人单位法人让回家休养不让上岗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综上,全部按最低工资标准2倍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数是一刀切,违反了法律溯及力规定,明显违背立法原意,不能体现公平公正。alsjs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陈海勤副厅长、省总建设工会张桂婷主席为公司颁发“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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