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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化解劳动争议汇报 法院化解劳动争议汇报材料

  • 劳动法
  • 2023-10-11 09:54:07
  • 0
  • 康康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法院化解劳动争议汇报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法院化解劳动争议汇报材料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公司员工解除合同却让鉴辞职报告违法吗?
  2. 劳动仲裁中,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3. 军属在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申请补赔偿

公司员工解除合同却让鉴辞职报告违法吗?

我认为不是违法不违法的事,而是能不能写得问题。如果劳资双方没有争议,或者按约定都能履行的话,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也可以。但是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对职工是非常不利的。自己辞职经济补偿那就不能得到了。这就需当事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选择。

劳动仲裁中,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法海一粟:劳动仲裁中,公司注销的,由其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注销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前,须组织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清算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时,公司的债权、债务必须清理。既然针对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那么,公司就必须对该劳动债权进行清算。清算的方法有二,一是直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债权的数额,并向劳动者支付;二是预留财产,待劳动者胜诉后,按照仲裁裁决的结果向劳动者清偿劳动债权。

3、公司在未清算劳动债权时注销的,由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公司未清算即注销公司的,由股东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

4、劳动者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发现公司被注销的,依法向受理该案的受理机关,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公司股东。因此,对于题主在本案遇到的问题,不用担心,少要害怕,依法变更被告,即可化解公司非法注销所带来的困难。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军属在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申请补赔偿

解除合同合法的,军属具有法定过错的没有补偿,没有法定过错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军属合同。军属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军属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主动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军属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解除军属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军属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军属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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