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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北京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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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10 09:58:15
  • 0
  • 康康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北京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的问题,以及和北京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二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总公司会议纪要就可以把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吗?
  2.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3. 劳动纠纷,坑人的公司?
  4.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总公司会议纪要就可以把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吗?

据题意提示内容分析,你在总公司签了劳动合同,15年安排你去分公司工作,这应没问题,也许是总公司为精简人员或是分公司具体生产任务繁忙,为充实力量,使你学到更多的财会应用知识,实践中更好锻炼和磨炼自已,这是好事,工资只要按合同要求没少你,时有分公司或总公司领,这与你不搭界,他们会即有分立账又有会计总账,你应严挌服从总公司领导分配。

至于5年后,总公司说你的工资社保等在分公司办理落实了,而总公司与你合同已解除了,这话不合理,一是分公司有否独立法人资格,如有的话,总公司也应事前把话讲清楚,同时你也应与分公司从新签合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应过好桥,但要有连续性,按规矩办事,但分析认为,愿意不愿意自由度在你这边。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4)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应该指出的是,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机构不是都应当受理。

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32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这是由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的规定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工勤人员(即通常所说的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如科研单位的工程师,学校的教师,医院的医生、护士等。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因为这部分劳动者均应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由以上所述可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与其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适用《劳动法》,不能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三)从劳动关系性质来看,不论是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还是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均应受理。

有人提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而且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因此,只有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才属于受理范围,对因口头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则不应受理,这是错误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委员会均应受理。”

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根据这个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24日印发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劳动纠纷,坑人的公司?

首先,A公司这样的做法明显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做好充足的准备,A公司撇清自己是不可能的。

你的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你提到你的社保和公积金都是B公司交的,那么你在职期间的工资是哪家公司交的呢?如果是以A公司的名义每月转账给你的,那这个问题就简单了,你拿着银行流水(最好再准备一些其他证据,比如工作证、工作记录、考勤卡等能够证明你在A公司工作的证据),直接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就可以了。

第二种情况,你的工资也是由B公司发的,或者你没有证据证明是A公司每月在给你发工资。这种情况下由于你的社保和公积金都是B公司交的,仲裁会更倾向于认定你与B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题外话,办社保的时候社保部门都会要求提供员工的劳动合同,所以你要好好想一下当时有没有和B公司签过合同,如果没有那就是对方伪造了一份劳动合同交给了社保部门,如果开庭的时候对方一次为证据,你可以申请笔记鉴定)

第二种情况你也不必担心,这种情况下你的重点是要证明(1)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用工混同,换句话说就是你既在为A公司工作,也在为B公司工作,当然重点还是要放在为A公司工作上。

根据你所说的,B公司是A公司注册的,那么就可以认定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以此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次是用工混同,这主要看两家公司的人员组成,办公场所,业务以及财务是否高度重合。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公司注册地址这些信息都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你可以查询一下两件公司的上述信息是否有重合;其他证据就要靠你主动搜集了,和第一种情况一样,能证明你为A公司工作的工作证、工作记录、考勤卡、工作邮件等都可以。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将A、B公司同时作为被申请人,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第二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地对这种情况的规定都是差不多的。

以武汉为例: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投资该单位的自然人、实际控制该单位的自然人等)的安排之下,向多个关联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转移劳动关系,或者接受多个用人单位的管理,形成劳动关系关联、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将多个用人单位视为同一用人主体,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等应统合处理,并视具体情形,确定由其中一个用人单位为其全部劳动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接主体,不能确定单一责任主体的,由各关联单位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则规定:26、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还要注意的一点是,绝大部分地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都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最迟就是从你入职一年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如果你已经在那家公司做了2年以上,现在在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就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如果对方提出抗辩,仲裁不会支持你的请求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我认为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从年轻一直在这个单位干,这个单位一直没有给入保险,已经跟单位行成了实际劳动关系,即使超过了退休年龄,单位还有义务给入保险。因为超了年龄不管本人的事,是单位的失误造成的,单位应该尽快给入保险,超了的年限还得给补上。

另一种是到了退休年龄以后才到单位工作的,这种情况单位就没有责任为其入保险了。

这是本人的见解,不知道对否?你认为呢?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北京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和北京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二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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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0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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