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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因为公司的高管指的是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当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毫无疑问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但是从公司高管日常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可以推断,公司高管与其他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当,是存在着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
答案是肯定的,高管也是员工,是员工就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然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高管与公司劳动争议是适用于劳动法的。
不过,由于高管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其身份比较特殊,掌握的公司机密信息或核心技术比较多,也比较敏感。同时,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高管,个人名誉对其职业发展也是非常重要。因此,不管是从企业自身还是高管个人职业发展来说,都应当尽量避免高管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因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对高管和企业双方都是重大损失,是双输的结局。企业可能会因高管核心人员的流失,泄露了公司战略或核心技术,甚至让竞争对手挖走高管核心人才而丧失竞争力,甚至公司因此一蹶不振,这样因高管流失而逐步走下坡路的企业不在少数。同时,高管与公司不欢而散,甚至发展劳动争议,对高管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信誉是有非常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其职业生涯的发展。
因此,不管是作为高管还是企业用人单位,都应当尽量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做到“好聚好散”。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事项:
1、保持充分沟通。不管是高管还是企业用人单位,双方都应当克制,尽量从对方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如发生争执,应当尽量保持充分沟通。HR应当做好中介协调工作,积极了解高管的需求和诉求,及时向老板汇报,同时也应当积极和离职高管进行反馈老板的意见,适当的时候,可由老或总经理亲自来沟通解决。
2、妥善处理赔偿。作为高管,应该给企业做出了不少贡献,而且高管离职也是有很大的机会成本。所以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能够给予补偿的尽量给予,这既能让离职高管记住老板的恩情,也可以避免发不必要的纠纷,好聚好散。
3、签订竞业协议。做好第1点和第2点,第3点也是非常重要,特别是掌握了公司核心机密或技术的高管,一定要协商签订竞业协议,避免因未签订竞业协议而让竞争对手挖走,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威胁。同时,作为补偿,公司应当按照规章支付一定的竞业补偿。
综上所述,高管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肯定是适用于劳动法。但是,不管是作为高管还是企业用人单位,都应当尽量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做到“好聚好散”,以免给双方都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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