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这个问题,公积金属不属于劳动争议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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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一下:社保公积金根本就不是福利!而且是单位的强制义务!但很多单位自己却把这个当作福利对外宣传!久而久之,对员工都产生了误导,有些员工认为单位给自己缴纳社保、公积金是福利,只有表现好的员工才有资格缴纳,实际上并非如此。这本身就是单位的强制缴纳义务,只不过之前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完善,很多单位根本没有依法缴纳。
我们必须要搞清楚这几个事项,这样才不会导致自己劳动仲裁时候的请求写错。
一、公积金一样是公司的强制缴纳义务,这是征缴问题!虽然看起来,单位是为员工缴纳公积金,那它是公积金部门的一项征缴工作,因此这个费用只能是缴到你的公积金账户上去,然后你通过规定的方式去出来,这个流程是不能变的。
二、你可以要求公积金补缴,但无法要求直接把钱赔偿给你!单位没有给你缴纳公积金,是违法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去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这是没问题的。而在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单位应当依法给你补缴公积金至你的账户上。
但你没办法要求单位把本该由单位承担的公积金费用支付给你个人,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这个概念。
三、公积金的缴纳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不会受理!和前面说的一样,公积金的缴纳问题属于费用征缴的问题,只能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补缴。这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仲裁是不会受理或裁决这类的请求。
综上所述,单位没有给你缴纳住房公积金,你只能去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而没办法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更没办法要求公司直接将这部分钱赔偿给你!
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理由如下:
1、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使每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较满意的住房。因此,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故不能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仍然有效。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你们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相信问题会得到解决的。
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应该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正常情况下,仲裁委出具的调解书中是不回包含公积金的内容,因为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主管范围。
但是,如果是单位和你之间的协议,很有可能已经包含了公积金的相关的约定。具体看你和单位签署的调解协议的具体约定。如果调解中支付给你的款项已经包含公积金费用,则你再去找公司补缴,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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